遗嘱人受胁迫所立的遗嘱是否有效
案情介绍
陈某和范某结婚后,育有一子陈A,二女陈B和陈C。2003年,陈某因肺癌住院治疗。为了安排好身后事,陈某决定设立一份自书遗嘱。陈A得知后,对陈某说:“陈B和陈C是你的女儿,我是你的儿子,你不能把遺产留给陈B和陈C。你要把房子和大部分存款留给我,否则,你死以后,我不会为你打幡送葬,更不会赡养范某。”陈某认为,自己死后,儿子不为自己打幡送葬,自己一定会受到亲戚朋友的耻笑。同时,陈某也害怕范某老无所养。陈某无奈,在一张白纸上写下:“我死后,我的房子归儿子陈A所有,8万元存款归陈A所有,2万元存款和其余财产归范某所有。”写完后,陈某在遗嘱后面签署了姓名,并标明了年、月、日。陈某死前,将受胁迫所立遗嘱的事情告知了范某、陈B和陈Co 2004年4月,陈某去世。料理完陈某的丧事,陈A要求按照陈某的遗嘱分割遗产。范某、陈B和陈C则不同意,认为陈某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设立的遗嘱是无效的,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由四个人平分遗产。大家争吵不休,后范某、陈B和陈C将陈A告上法庭,要求确认陈某设立的遗嘱无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陈某的遗产。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遗嘱人受胁迫所立的遗嘱是否有效。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胁迫是指,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从事某种行为。受胁迫所立的遗嘱,即遗嘱人受到他人以恐吓、威胁或者逼迫等手段要挟,为避免自己或者亲人等的生命、健康、财产或者名誉等受到侵害,而作出的违背自己内心真实意思的遗嘱。胁迫被继承人的人,可以是继承人,也可以是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是因被继承人受胁迫所立的遗嘱获益的人,也可以是从中不会得到任何利益的人。
遗嘱应当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人在受胁迫情况下所立的遗嘱,不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欠缺遗嘱的合法要件,因此,受胁迫所设立的遗嘱无效本案中,陈B威胁陈某说陈某死后,不为其打幡送葬,并且不赡养范某。陈某由于害怕受到亲戚朋友的耻笑和范某老无所养,在此情况下,设立了一份自书遗嘱,自己的房子和8万元存款让陈B继承。可见,该遗嘱是受胁迫所立的,并非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应当依法无效。同时,根据《继承法》第27条第4项的规定,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在该案中,陈B威胁父亲陈某订立了对自己明显有利的遗嘱依法无效。所以,法院应当支持范某、陈B和陈C的诉讼请求,认定陈某所立的遗嘱无效,陈某遗嘱中涉及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综上,遗嘱人受胁迫所立的遗嘱不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该遗嘱是无效的,对于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法条链接
《继承法》
第22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2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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