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篡改的遗嘱是否有效
案情介绍
郝某和妻子结婚后,生有二子郝A和郝130 2003年,郝某妻子因病去世 2007年1月,郝某因病住院,为了提前安排好身后事,走得放心,郝某决定写份遺嘱。郝某在一张纸上写下遗嘱,内容为:“我死后,我的房子归郝A所有; 10万元存款,8万元归郝B所有,2万元归郝A所有。”遗嘱的最后签署了郝某的名字,并标明了年、月、日。郝A和郝B来医院探望时,郝某将遗嘱给了郝 B ,并嘱咐郝A和郝B在其死后,根据该遗嘱分配遗产。郝B将遗嘱拿回家中以后,感觉父亲分配遗产不公对遗嘱进行了篡改,将遗嘱内容修改为:“我死后,我的房子归郝A所有;10万元存款归郝B所有。” 2007年8月,郝某去世郝A和郝B料理完郝某的丧事,郝B拿出了被篡改的遗嘱。郝A看到明显跹动过的痕迹,与郝B大吵了起来。双方争执不下,郝B将郝A告上法庭,要求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郝某的遗产。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被篡改的遗嘱是否有效。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被篡改的遗嘱,即遗嘱的内容被被继承人以外的人作了更改的遗嘱,包括对遗嘱部分内容的修改、对遗嘱的增删等。只有遗嘱人才可以对遗嘱的内容进行变更,其他人无权对遗嘱内容进行更改。被篡改的遗嘱内容,由于不是遗嘱人的意思表小,而是篡改人的意思表示。因此,被篡改的遗嘱内容是无效的但是,未被篡改的部分,仍然反映 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仍具有法律效力,未被篡改的内容仍然是有效的。
本案中,郝B趁保管遗嘱的机会,对遗嘱进行了篡改,将“ 10万元存款, 8万元归郝B所有,2万元归郝A所有”修改为“ 10万元存款归郝B所有”,而对于“我死后,我的房子归郝A所有”未进行修改。可见,郝某所立的遗嘱被进行了篡改,对于被篡改的内容并非遗嘱人郝某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未被篡改的内容仍然是遗嘱人郝某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被篡改的遗嘱内容是无效的;而未被篡改的遗嘱内容,仍然是有效的。郝B虽然篡改了遗嘱,但是郝B的继承权并不丧失。这是因为,郝B篡改遗嘱并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同时,根据《继承法》第27条第4项的规定,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此,郝B的主张并不合法,法院应当驳回郝B的诉讼请求。对于郝某的遗产,房产继承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即房产归郝A所有;10万元存款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综上,遗嘱中,被篡改的遗嘱内容无效,未被篡改的遗嘱内容仍然有效。
法条链接
《继承法》
第22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2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未处分的遗产。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