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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 继承常识

继承开始的通知和遗产的保管

日期:2018-04-25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64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继承开始的通知

继承开始的通知,是指将被继承人死亡事实的消息告知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以便其能及时处理继承的相关问题。只有权利人知悉继承已经开始,才能决定是否接受或者放弃继承遗产的权利,从而依法行使这些权利,这是继承人行使继承权的一个前提条件。

我国《继承法》第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由此可知,继承开始后,负有通知的义务人,首先是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只有在没有知情继承人,或者知情继承人因年幼、疾病、精神状况等原因无法履行通知义务时,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才会履行通知义务。假如负有履行通知义务的人不尽通知义务,由此给继承人造成损失的,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于通知的方式。《继承法》相关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要求。一般而言,可以通过口头、电话、书面、网络等方式通知。

(二)遗产的保管

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的期间,由于遗产的最后归属权尚未确定,需要对遗产进行保管,以免遗产遭受不应有的损害。我国《继承法》第24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由此可知,负有保管遗产义务的人,首先是存有遗产的人如果被 的遗产由不同的人占有,那么这些人都是遗产的保管人。

对于被继承人生前自己占有的财产,应当由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或者遗嘱执行人保管。继承人都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可以由全体继承人共同保管遗产,也可以通过协商从中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作为遗产的保管人。没有遗嘱执行人而继承人都不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遗产应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保管。

《继承法意见》第4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司法实践中,这里被确定的保管人员一般是继承人或者遗嘱执行人;被确定的保管单位,一般是遗产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员委会。

遗产保管人的义务主要有四项:第一,对死者的遗产进行清理,并编制遗产清册;第二,通知继承人、受遗赠人等;第三,妥善保管遗产;第四,及时移交遗产。遗产保管人如因保管不善或者非法处置而使遗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遗产的使用、收益、处分

在继承人为一人的情况下,遗产的使用、收益和处分由该继承人自行决定。在有数个继承人共同继承的情况下,遗产为数个继承人的共同共有财产。对于遗产的使用,应当由共同继承人共同决定。对于遗产的收益,除继承人有特别约定的之外,遗产的收益应当列人遗产的范围。对于遗产收益的分配,继承人也可按约定处理。对于遗产的处分,任何继承人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不得擅自处分遗产的某项或者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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