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律师解析遗嘱的效力
(1)遗嘱的效力,即遗嘱人设立遗嘱所发生的法律后果。作为一种法律行为,遗嘱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反之,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的遗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2)遗嘱的有效,即遗嘱具备法定的条件,能够发生法律效力。遗嘱的有效,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具体而言,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第一,须遗嘱人具有遗嘱能力。遗嘱能力,即公民具有设立遗嘱、按照自己意愿处分财产的能力以及资格。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只有完全行为能力人才具有遗嘱能力,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由于设立遗嘱的行为与身份密切相关,法定代理人不得代为设立遗嘱。行为能力仅与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有关,其他的疾病或者残疾不影响行为能力。所以,成年的聋、哑、盲人没有患精神疾病时,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具有遗嘱能力。除此之外,判断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应当以设立遗嘱时为准,而不以继承开始时为准。《继承法意见》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第二,遗嘱须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必须是遗嘱人根据其内心真实意愿作出的,体现其真实意志。一般而言,判断遗嘱人所立遗嘱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主要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第一,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没有在身体上和精神上受到任何外来的强制,处于意志自由的状态;第二,设立遗嘱时,遗嘱人精神状态良好,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第三,遗嘱人设立遗嘱是完全自愿的;第四,在遗嘱中,遗嘱人表达的意思是清晰的。
第三,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公民具有自由处分其遗产的权利,但这种权利是有界限的,不能违反法律,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的判断标准问题,应当以被继承人死亡时为准第四,遗嘱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遗嘱属于要式法律行为,所以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继承法意见》第35条规定:“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3)遗嘱的无效,即遗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一般而言,遗嘱不具备某蚱法定的实质要件或者形式要件的,遗嘱无效。具体而言,遗嘱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都不具有遗嘱能力。因此,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有以遗嘱处分其财产的资格,其所立的遗嘱均是无效的。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遗嘱,而在其死亡前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遗嘱仍无效;反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遗嘱,而在其死亡前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遗嘱有效。《继承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第二,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应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遗嘱人在受胁迫、欺骗情况下设立的遗嘱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受胁迫所立的遗嘱,即遗嘱人受到他人以恐吓、威胁或者逼迫等手段要挟,为避免自己或者亲人等的生命、健康、财产或者名誉等受到侵害,而作出的违背自己内心真实意思的遗嘱。受欺骗所立的遗嘱,即遗嘱人受到他人故意告知的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影响,从而产生错误认识,作出和自己真实意志不相符合的遗嘱。《继承法》第22条第2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第三,伪造的 无效。伪造的遗嘱,即以被继承人的名义设立的但根本不是被继承人意思表示的遗嘱。〔1〕伪造的遗嘱损害了被继承人处分自己身后财产的自由,不论遗嘱内容如何以及是否损害被继承人的利益,均是无效的。《继承法》第22条第3款规定:“伪造的遗嘱无效。”
第四,被篡改的遗嘱内容无效。被篡改的遗嘱,即遗嘱的内容被被继承人以外的人作了更改的遗嘱,包括对遗嘱部分内容的修改、对遗嘱的增删等。只有遗嘱人才可以对遗嘱的内容进行变更,其他人无权对遗嘱内容进行更改。被篡改的遗嘱内容,由于不是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因此,其是无效的。但是,被篡改的遗嘱并非全部无效,未被篡改的内容仍然是有效的。《继承法》第22条第4款规定:“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五,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在遗嘱继承中,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这种必要的继承份额称为“必留份"。在社会本位的理念下,遗嘱的自由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将所有的遗产留给他人,而不对父母、子女尽扶养义务。所以,遗嘱中没有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对于可以享有必要遗产份额的人,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个是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另一个是继承人没有生活来源。对于这两个条件的判断标准,应以继承开始时为准,而不是以遗嘱人设立遗嘱时为准。对此《继承法意见》第37条第2款规定:“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除此之外,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遗嘱只是部分无效,而不是全部无效。《继承法意见》第37条第1款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第六,遗嘱中处分不属于遗嘱人自己财产的部分内容无效。公民在遗嘱中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不能处分不属于遗嘱人自己的财产。《继承法意见》第 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4)遗嘱的不生效,即遗嘱人死亡时,虽然遗嘱不违法,但却不发生法律效力。
遗嘱的不生效和遗嘱的无效存在一些相似之处,即遗嘱人设立的遗嘱不能执行,遗嘱中所涉及的遗产依照法定继承办理。但遗嘱的不生效和遗嘱的无效也存在很大的不同,两者的根本区别是:遗嘱的无效是由于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不能发生效力,遗嘱的不生效则不是因为遗嘱的违法性一般而言,遗嘱的不生效情形有:
第一,遗嘱所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已经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第二,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已经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
第三,附有解除条件的遗嘱在继承开始时,解除条件成就,遗嘱的效力归于消灭;
第四,遗嘱人死亡时,遗嘱中继承的财产标的已不复存在,或者财产的所有权已经发生变更。但是,该财产变动的原因,除遗嘱人生前以事实行为或法律行为处分,涉及该财产处分的遗嘱内容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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