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律师解析遗嘱的内容
遗嘱的内容,即遗嘱人在遗嘱中所做的处分其遗产和安排与此有关事项的意思表示我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我国《继承法》对于遗嘱的内容没有作出具体的限制性规定,但作为一项法律行为,遗嘱的内容和形式都不能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一般而言,遗嘱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指定继承人、受遗赠人。设立遗嘱的目的,就是为了处分财产。因此,设立遗嘱的首要问题就是谁来继承财产、取得财产所有权。
遗嘱人指定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应当在遗嘱中注明法定继承人的姓名。该继承人可以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也可以是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受继承顺序的限制,但不能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除此之外,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代位继承人、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也可以作为遗嘱继承人。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作为遗嘱继承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从而发生遗赠。遗嘱人遗赠财产的,要在遗嘱中记明受遗赠的个人的姓名、单位的名称。受遗赠人可以是国家、集体、自然人中的一个或者数个,但不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
(2)指定遗产的分配办法或者份额。在遗嘱中,遗嘱人应当列明自己留下的财产清单,说明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和存放的地方等。在遗嘱中,遗嘱人应当说明继承人继承的具体财产;指定数个继承人共同继承某项遗产的,也应当说明每个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或者分配方法。遗嘱人在遗嘱中可以处分其全部财产,也可以只处分部分财产。
(3)对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附加的义务。在遗嘱中,遗嘱人可以为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设定附加义务,如10万元遗产归未成年人,但他长大之前不可以自己支配,由未成年人母亲代他保管。遗嘱所附加的义务,应当满足下面二个条件:(①履行义务所需的费用不得超过其依遗嘱所获的收益;②附加的义务能够实现,比如要求继承人摘下月亮,则附加的义务不能够实现;附加的义务不能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如要求继承人杀死仇人后才能继承遗产,则附加的义务违反法律而不能够实现。
如果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不履行附加义务,就失去了接受遗产的权利。《继承法》第21条规定:“ 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继承法意见》第43条规定:“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示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4)再指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再指定继承人,即遗嘱人在遗嘱中预先指定的继承人因放弃、丧失或先于继承人死亡时,遗产由某继承人继承。前者是继承人,后者是再指定继承人。再指定受赠人,即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在受遗赠人不能接受遗赠时将该遗产赠与某人。补充继承人是在指定继承人不能继承的情形下,才依遗嘱的指定而参加继承,所以补充继承实质上是附加特定前提条件的遗嘱继承。与遗嘱继承一样,继承人也可以在遗嘱中再指定受遗赠人。
(5)指定遗嘱执行人指定遗嘱执行人,即继承开始后执行遗嘱的人。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已经死亡,所以,遗嘱的执行需要遗嘱执行人,指定遗嘱执行人是遗嘱的重要内容。关于指定遗嘱执行人部分,将在遗嘱执行中论述。
(6)其他事项。除了上述事项以外,遗嘱人必须注明设立遗嘱的时间。遗嘱人也可以在遗嘱中注明设立遗嘱的地点、对丧事的安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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