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变更与撤销
有效的遗嘱在继承开始后才会发生执行效力。在遗嘱人设立遗嘱到死亡之前,遗嘱人如果认为其设立的遗嘱不当或者有错误,或者改变意愿的,遗嘱人可以变更或者撤销其先前所立的遗嘱。
(一)遗嘱的变更
遗嘱的变更,即在设立遗嘱后,遗嘱人依法对原先所立遗嘱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遗嘱人具有变更遗嘱的权利,这是遗嘱自由原则的体现。遗嘱的变更与遗嘱的设立一样,也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才能生效:(①须遗嘱人具有遗嘱能力;②遗嘱须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变更后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③变更后遗嘱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二)遗嘱的撤销
遗嘱的撤销,即遗嘱人将其原先设立的遗嘱全部废止,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遗嘱人具有撤销遗嘱的权利,而不必经过任何人同意。遗嘱人在撤销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同时,撤销遗嘱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能由他人代为撤销,须遗嘱人亲自作出。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