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须为书面协议吗
遗赠扶养协议必须是书面协议。这是因为遗赠扶养协议首先是双务合同,即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当事人建立的是一种有偿、互利的关系,彼此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既有权利也有义务。其次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性的法律行为,协议一经签订,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是考虑到遗赠扶养协议所规定的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要到遗赠人死亡后才能实现,为了保障遗赠人生前依照协议得到扶养,也为了保障受遗赠人在遗赠人死后获得协议中规定的遗产,所以我国继承法的精神,遗赠扶养协议必须以书面的形式签订,而且应经过公证或请无利害关系人到场见证。
(案例)
具有遗赠扶养性质的书面遗嘱需具备书面遗嘱的有效要件
1998年12月,程某与其工作单位中国某技术研究院签订《购房权责协议书》,其使用本人和其妻程妻的工龄,以房改优惠价格购买了北京市西城区某街3号院2号楼2层2门6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71.5平方米)。程妻于1999年9月23日因病死亡2002年8月23日,程某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证。
被告程A系程某和程妻所生之子,其长期居住国外。原告程B系程某之侄孙女。2000年8月,程某患脑梗导致偏摊,生活不能自理。自 2000年9月,原告与其父程C将程某接回陕西省某市其住所,自此原告与家人照顾程某日常生活。2008年5月1 1日,程某因病死亡,但留有口头遗嘱一份,内容为将其在北京市西城区某街3号院2号楼2层2门 6号房屋一套遗留给程B。现程B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遗嘱有效,并将房屋判归自己。
庭审中,原告程B出示了注明由程某口述、侯某代写,陈某、王某见证的“遗嘱",该遗嘱落款时间为2007年8月4日。该遗嘱主要内容为:“本人程某,就北京市西城区某街3号院2一2一6单元楼住宅房壹套及财产,在我百年以后,全部留给侄孙女程B所有。2000年年初我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由侄孙女程B和家人照料我的生活及治疗至今因我患病,卧床不起,不能书写只能口述,由在场的同志代写。"原告之父程C出庭作证时称,程某患脑梗出院后瘫痪在床,语言表达严重受限,只能说一两个字,但神志清楚。2007年8月4日,程C和两个朋友来家作客,朋友问程某是否要卖掉北京的房屋,程某表示不卖房,要给侄女程B。程C遂将陈某叫来制作了遗嘱,遗嘱中房屋的门牌号是程 C提供的。候某、王某、陈某出庭陈述了遗嘱形成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程B出示的由程某口述、候某代写、陈某、王某等人见证的“遗嘱"内容具有遗赠扶养性质。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程某所遗赠的房产属于程某与其妻程某的共同财产,程某死亡后,其享有的房产份额依法应由程某和程A继承,程某无权将全部房产遗赠他人根据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程某于2000年患病后已基本丧失了语言表达能力,所谓“遗嘱"中的文字系由候某所写,不能认定为程某的全部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遗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原告要求判令北京市西城区文兴东街3号院2号楼2单元6号房屋归其所有,事实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程B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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