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应承担哪些义务
我国继承法对遗产管理人的义务并未作详细规定,但是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4条规定的原则,以及继承法的原理,我们一般认为遗产。
管理人应负有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遗产的义务。遗产管理人对其所保管的遗产不闻不问,怠于履行管理义务,或者将遗产据为己有,致使遗产遭受损毁、散失的,应当对所保管的遗产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在发现遗产管理人存在上述不利于遗产管理的行为时,可要求更换遗产管理人。
一、及时报告管理状况的义务。遗产管理人既然负责保管遗产,那么当继承人、受遗赠人、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想了解财产的状况时,管理人有义务向他们报告遗产的管理状况。
三、有登报公告或通知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义务。在遗产管理期间,如果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地址不详,或不知其是否接受继承和接受遗赠,遗产管理人应当向法院申请公告。在公告期届满之前,有拒绝清偿债务和交付遗赠物的义务。
四、在有继承人主张继承时,遗产管理人有向继承人移交遗产的义务;如没有继承人主张继承遗产,在清理税款债务和交付遗赠后,若还有剩余遗产的,有向国家或集体组织移交遗产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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