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遗嘱中需要为哪些特定人员保留必要的份额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遗嘱人通过遗嘱方式处分其财产时,应当为有关人员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在审查保留份额的对象时,需要重点审查以下几点:(1)保留份额的对象首先应当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在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无法享受遗嘱应当为其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权利。只有在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或丧失继承权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才享有该权利。(2)该法定继承人应为缺乏劳动能力的人所谓缺乏劳动能力,主要是指继承人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独立劳动的能力,不能凭借自身的劳动获取必要的日常生活资料。(3)该法定继承人无生活来源。所谓无生活来源,是指继承人没有固定的工资、财产等收入,无法有效地从他人或者社会获取必要的生活资料,以用于维持其正常的生活水平。(4)在确定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以及是否有生活来源时,以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作为审查时间点。如果继承人原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但在继承人死亡时已经有了固定的收入,不存在该种情况时,则无须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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