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继承,什么是继承权
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其遗留的生前所有并于死亡时,尚存的财产依法转移给有资格取得这些财产的人,其解决的是死者财产的合法流转问题。其中死亡的自然人称为被继承人,有资格取得被继承人财产的人称为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称为遗产。继承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法律意义上的继承是随着私有制的确立而发展起来的,因为财产私有制保证了个人占有财产的合法性。
继承权,在法学理论上可以分为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和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享有的继承遗产的民事权利能力,这种权利指的只是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可能性,故其是一种期待权,这种权利与身份关系紧密相连,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得转让。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指的是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所实际享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是从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转化而来的,是一种既得权。继承权的这种学理划分,目的只是对继承权的性质进行分析,进而为立法提供理论基础在实际的继承案件中,无须当事人作如此细致的划分。通俗地说,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是继承人所享有的权利,没有继承权,就不会是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有资格在将来取得遗产的人对被继承人的财产或者某些财产权利享有的是一种期待权即在继承开始前继承人无法通过继承的途径来获得被继承人的财产者某些财产权利,此时只能说是一种希望,但不能确定其一定能够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此时其有权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才能称为真正意义上的继承权,即遗产取得权。既然是权利,其行使与否,完全取决于继承人的意愿。在继承过程中,法律并不强制继承人必须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继承人可以选择放弃继承遗产。
应该注意的是,继承权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产生的,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近亲属身份关系而享有的权利,其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非自然人的社会组织、其他法人不能是继承权的主体。同样的,被继承人也只能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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