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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 继承常识

我国马边族自治县关于继承问题有哪些特殊规定

日期:2018-03-06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43次 [字体: ] 背景色:        

我国马边族自治县关于继承问题有哪些特殊规定

我国马边彝族自治县关于适用继承法方面的《补充规定》与《继承法》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通:

(1)适用范围不同。《继承法》适用于全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补充规定》仅适用于马边彝族自治县境内的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以及与少数民族公民形成婚姻、扶养或者遗赠关系的汉族公民。在继承纠纷法律的适用上,首选应适用《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如遇到与《补充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则适用《补充规定》的相关规定。

(2)在法定继承情况下,对“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认定不同《继承法》第12条只规定了一种情况,即“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补充规定》第5条规定了三种情况: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相互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互相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孙子女与祖父母、外孙子女与外祖父母,相互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互相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在遗产的继承和处分上,《补充规定》有特殊规定。相对于《继承法》,《补充规定》特别规定了“丧偶儿媳和丧偶的人赘女婿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遗产,任何人不得干涉;侄儿女对叔父母尽了扶养义务的,可以分得适当遗产,作为受遗赠人,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并强调了“被继承人的债权是遗产的一部分,继承人有权继承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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