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关于继承问题在哪些民族自治地方有变通或补充的规定
我国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多民族国家,不同的民族在婚姻继承方面的风俗习惯有很大差异。国家尊重少数民族的权利,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在法律上充分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允许自治区根据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继承法》第35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目前,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关于继承问题的补充规定暂时只有一个,即经1995年3月9日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通过,于1995年6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施行的《马边彝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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