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案件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不服怎么办
在继承纠纷案件中,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但也不排除出于各种原因,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不服。这个时候,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救济途径,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当事人对判决或裁定不服,按照相关规定有两种救济途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规定,如果具有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三种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2)调解通常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条件下达成的,调解书一经送达即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如果当事人对调解不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0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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