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案件当事人上诉后诉讼费用如何负担和交纳
在继承纠纷中,当事人如果不服一审裁判提起上诉,需要预交上诉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7条、第22条、第27条、第30条的有关规定,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继承纠纷属于财产纠纷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具体缴纳标准是: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决、原裁定的,由上诉人承担上诉费用;如果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将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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