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案件当事人如何提起上诉、如何写上诉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至第167条的相关规定,继承纠纷案件当事人如果不服第一审裁判结果提起上诉的,需要在上诉期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如果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其中,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在继承纠纷案件的上诉理由中,主要应针对一审法院对继承纠纷事实的认定是否清楚、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两个方面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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