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诉讼中止,继承纠纷案件在什么情况下应当适用诉讼中止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某种法定情形的出现而使本案诉讼活动难以继续进行时,法院据此裁定暂停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在诉 讼进行过程中,无论是原告或者被告死亡,一方当事人的继承人是否参加诉讼,人民法院无权决定,只能中止诉讼,等待该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在诉 讼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如果法定代理人尚未确定,人民法院只能裁定中止诉讼,等待这一确定过程完成。
(3)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当事人非因主观上的原因而是由于客观上不可抗拒的事由致使其不能参加诉讼的,如突患重病、交通阻断等,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诉讼,等待不可抗拒的事由解除。
(4)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待另一案件审结即对本案进行审判,必然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遇到障碍,导致相互抵触的裁判结果,进而影响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权的正确行使。此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本案的i斥讼程序,等待另一案件的审结。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这是一项概括性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适用于上述法定情形以外的所有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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