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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案件开庭审理的程序是怎样的

日期:2018-03-05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14次 [字体: ] 背景色:        

继承纠纷案件开庭审理的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开庭审理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开庭审理的程序,按顺序分为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后的调解、案件评议五个诉讼阶段:

(1)开庭准备。这是开庭审理的预备阶段,具体是指在事先确定的开庭日期到来时,在正式进人实体审理前,为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而应当由人民法院进行并完成的准备工作。具体包括两项:一是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读法庭纪律;二是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开庭审理的中心环节,是对案件进行实体性审理的重要阶段。根据《民事诉法》第128条的规定,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当事人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3)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指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根据此前法庭调查已经基本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的主张,相互进行言词辩论的诉讼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第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第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第四,互相辩论。

(4)法庭辩论后的调解。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可以当庭进行,也可以休庭后进行。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5)案件评议。法庭辩论后的调解并不是开庭审理的必经程序法庭辩论终结后,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合议庭应立即进行评议,就案件的性质、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是非责任和处理结果作出结论。

(6)宣告判决。凡是开庭审理的案件,无论是公开审理还是依法不公开审理的,都必须公开宣告判决。具体又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当庭公开宣判;二是定期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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