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继承纠纷诉讼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提起继承纠纷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所谓“有利害关系",是指当事人要继承的财产权或者人身权直接遭到他人的侵害,或者直接与之发生了与继承有关的权利义务归属的争执。这种利害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利、义务的尖锐冲突,是一种法律上的利益关系
(2)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起诉的相对方,应该是具体、特定的,受诉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原告所告之人是谁。没有被告,起诉不能成立,被告不明确,人民法院难以送达起诉状等诉讼材料,起诉也不能成立。因此,提起继承纠纷诉讼时,原告应该明确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诉讼请求,是指原告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实体权利要求。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提出的请求,内涵和外延应当明确、具体,请求人民法院保护什么、支持什么,必须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不允许模棱两可,含混不清。这里的 “事实与理由"则是指原告用来支持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的基础和根据。如果没有这些基础和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从而处于不攻自破的境地,难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通俗地讲,原告起诉应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的民事主管范围,并且受诉人民法院必须对该案件享有管辖权如果原告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或者管辖范围,则人民法院无权受理,更谈不上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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