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接收存款后,将存款交与他人,应负全部责任
——存款人将自有资金转入金融机构账户,未交与或指示交与具体用资人,且未取得或约定高息,属典型的存款纠纷。
标签:质押|存单质押|存单|过错责任
案情简介:1997年,医院开出100万元转账支票转存至信用社,信用社在未征得医院同意情况下,开出存单并交与他人,后以该存单设定质押为由拒绝给付存款。4个月后,该存单因涉及一起诈骗案被公安追回发还医院,因医院持该存单取款遭拒致诉。
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6条第1项规定:“出资人直接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或通过金融机构将款项交付用资人使用,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从用资人或从金融机构取得或约定取得高额利差的行为中发生的存单纠纷案件,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②从本案事实看,医院从其开户行开出转账支票,将其自有资金转入信用社账户,未将该笔款项交与具体用资人,亦未要求作为金融机构的信用社将其存款交与任何具体的用资人,且无存款人取得或约定取得高额利差的事实,故本案属典型的存款纠纷,而非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判决信用社支付医院存单全部本金及利息。
实务要点:存款人将其自有资金转入金融机构账户,未交与或指示交与具体用资人,且无存款人取得或约定取得高额利差的事实,故本案属典型的存款纠纷,而非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
案例索引:陕西高院判决“某信用社与某医院存单纠纷案”,见《西安精神卫生分院诉长安细柳信用社将其转存款开出存单后擅自交他人作贷款质押存单到期后要求兑付本息案》(侯春丽),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102/36:228)。
作者:陈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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