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的遗体能否作为遗产
案情介绍
隋某与妻子王某育有一子隋A。1985年,王某因病死亡,葬于A地。1986 年,隋某与程某再婚,婚后育有一子隋B。2008年,程某因病死亡,葬于B地 2011年,隋某因病死亡。隋某去世后,留有房屋一套和存款10万元隋A听算命先生说,人死后应当夫妻合葬,若夫妻不能合葬对子孙后代不利。隋A便对隋B说:“我别的遗产不要,只要继承父亲的遗体。"隋B则认为,父亲的遗体不属于遗产,不能继承,不同意隋某继承父亲的遗体。双方发生争执,后隋A 将隋B告上法庭,要求继承隋某的遗体。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被继承人的遗体是否属于遗产。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体属于物的范畴,但是它并不是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在公民未死亡时享有财产权,其身体不构成遗体;而当公民死亡,身体构成遗体时,死者已经没有权利能力,不能再享有财产权。因此,遗体不是生者个人的财产,也很难被认定属于死亡自然人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所以,遗体不属于遗产的范畴一部分学者认为,遗体属于“近亲属安葬权"的范畴。这是一项身份权利,是配偶、子女、父母的特别权利,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同时,这也是一种法定义务,任何人必须履行而且也只能以安葬死者遗体为目的,出于不良动机占有、管理、处分死者遗体的行为都是违反善良风俗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隋某的遗体并不属于遗产的范畴。对于隋某遗体的处理,只能以安葬死者遗体为目的,而不能出于不良动机处分隋某的遗体。对于隋某应当如何安葬的问题,可以考虑当地风俗和隋某生前的意愿。综上,隋某的遗体不属于遗产的范畴,法院应当驳回隋A继承隋某遗体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继承法》
第3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