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地、自留山能否被继承
案情介绍
1990年,李某和马某结婚后,从村中分得一块自留地和自留山李某和马某为了致富,在自留地上种植了蔬菜,一部分用于自己消费,另一部分拿到集市售卖。与此同时,李某和马某在自留山上种植了一些蘑菇。在李某和马某的辛勤劳作下,李某一家奔向了小康。但是,2014年,李某和马某外出时,不幸发生车祸,双双去世。在办理完丧事后,清理父母遗产时,李某儿子对是否有权继承父母遗留的自留地以及自留山不太清楚。向村委会人员咨询时,村委会人员答复说不可以继承。李某儿子对此感到非常愤怒,和村委会人员发生争吵。李某儿子认为,父母在自留地和自留山上已经辛苦耕耘20多年,自留地和自留山上有父母所种的蔬菜和蘑菇,自己作为父母唯一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自留地和自留山。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自留地、自留山是否属于遗产范围。
《继承法》第1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本条规定了《继承法》的立法目的,即《继承法》保护的是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公民的私有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由此可见,遗产范围的大前提是公民的私有财产。《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自留地和自留山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公民对自留地和自留山仅仅具有使用权,自留地和自留山并不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因此,自留地、自留山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能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继承。
在本案中,自留地、自留山的所有权不属于李某和马某,因此,李某的儿子无权继承自留地、自留山。但是,在自留地上种植的蔬菜以及自留山上种植的蘑菇属于遗产。因为,蔬菜和蘑菇属于李某和马某的私人财产。因此,李某的儿子可以依法继承。在现实生活中,自留地和自留山一般由集体经济组织以户为单位进行分配,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不会导致集体组织收回自留地和自留山,自留地和自留山的经营和使用权的继承由家庭其他成员享有。因此,李某的儿子仍然可以保持对自留地和自留山的经营、使用和收益权。但是,这种权益并不是所有权,更不能改变自留地、自留山不属于遗产的性质。综上所述,李某的儿子虽然能继续保持对自留地和自留山的经营、使用和收益,但这并不属于继承法意义上的继承法律关系。
法条链接
《继承法》
第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土地管理法》
第8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 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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