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前所负债务,债权人有权向其配偶主张偿还吗?
20巧年7月,高某在他人的介绍下认识田某,并对其一见钟情。随后,高某对田某展开了甜蜜的追求,田某在爱情的攻势下接受了高某。同年12 月,两人互相觉得彼此是可以依靠一辈子的人,商量之后决定登记结婚。高某为了让田某在婚后住得舒服,决定买一套大点的房子,但自己又没有那么多钱。于是,高某便在结婚前向朋友孙某借了20万元用于购买结婚后住的房子,为了给田某一个惊喜,高某事先并没有将此事告诉田某。高某与田某结婚一年后,孙某突然找到田某,要求田某替高某偿还当时所借的20万元钱。此时的田某不知如何是好。那么,孙某有权要求田某偿还高某婚前所欠的债款吗?
法律分析
本案中,孙某可以向田某要求偿还高某婚前所欠的债款。尽管高某欠孙某的债款属于高某婚前所负的个人债务,本来应当由高某自己偿还。但是,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的债务,视为夫妻的共同债务。"据此可见,法律在对待这两个问题时采用了一种平衡的态度,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一般的丿、人债务,不会因婚姻关系的成立而转变为共同债务。但如果一方婚前借款是用于夫妻婚后共同生活,或者借款购买的财物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了,那么一方婚前的个人债务也将会转变为夫妻共同的债务。本案中,高某借款是用于购买其与田某婚后共同生活的房屋,因此,该笔债款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孙某有权要求田某偿还高某婚前所欠的债款,田某也有义务替高某偿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杈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法律提示
俗话说“父债子还,夫债妻还",事实上也是有一定的法律依据的。对于夫妻双方的债务,如果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当然应当“夫债妻还"或者“妻债夫还"。但是,对于双方婚前的个人债务,当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婚后共同生活或购置夫妻共同财物的,也应当适用“夫债妻还" 或者“妻债夫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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