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就会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2014年,陈某在他人的介绍下认识了刘某,刘某虽说算不上富有,但也基本符合陈某的要求一一一刘某在认识陈某之前就有了自己的房子和车子。于是,陈某就跟刘某谈起了恋爱,两人认识一年后就登记结婚了,婚后就居住在刘某自己的房子里。不久之后,两人又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子,而刘某的那套房子便租了出去。去年,刘某婚前的房子所在的地区要进行拆迁,刘某选定了拆迁安置方式:按比例等面积置换其他房。可是就在前不久,陈某与刘某因感情问题打算协议离婚,双方在刘某婚前的房产分割问题上产生了纠纷。那么,刘某婚前购买的那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法律分析
刘某婚前的房屋及出租收益属于刘某婚前个人财产,不会因其与陈某结婚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刘某婚前的房产是刘某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拆迁后,房屋被置换,新房屋也属于个人财产。
此外,刘某婚前的房屋,其出租收益属于从原物中所出的收益,应当认定为孳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可知,此孳息,即房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属刘某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提示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产生的各项所得、收益等,而对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其并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法律尊重夫妻双方的自主处分权,夫妻双方可以就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问题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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