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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经销商欺诈消费者的典型案例解析

日期:2017-12-06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346次 [字体: ] 背景色:        

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作为现代生活的象征一一一小汽车,已经大步进入寻常百姓家庭,汽车用于个人消费的比例在不断上升,与人们生活也日益紧密。以上海为例,虽然上海近些年一直实施“新增小汽车额度"控制政策,仅一个私家车的牌照就已接近8万元了,但私家车的增长势头依然强劲。据上海市综合交通2011年的年度报告显示,2010年年底全市注册机动车248.7万辆,其中汽车保有量170.7万辆,同比增长13.6%,而私人汽车则突破了百万大关,达到了101万辆,同比增长更是达到19%。与此同时,作为仅次于家庭买房的巨额消费项目,汽车消费侵权案也大大增加了。

典型案例

案例1:新车竟然跑了4000多公里,汽车销售商被判赔偿

2011年9月27日,重庆消费者朱某以180多万元的价格,在重庆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保时捷“卡宴S4806CC "越野车,其中车价巧5.3万元,购置税28 8万元。由于当时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没有该款车,朱某便与成都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销售合同

同年10月14日,朱某驾车从重庆驶往昆明,汽车的安全气囊突然报警。送到 4S店检修时他被告知,该车在2010年6月10日至2011年6月29日悬挂粤 S911K6汽车号牌行驶了4288公里,并7次到4S店进行过14项检查、维修。朱某一听非常气愤,将该汽车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双倍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存在瑕疵,将二手车作为新车销售,已构成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一审判决该汽车销售公司赔偿朱某损失巧5.3万元,该车仍由车主朱某所有和使用。

案例2:新车毛病不断,法院判决更换车辆

2002年7月19日,贾女士在某汽车经销商处购买了一辆奥迪A6轿车。购买后,贾女士严格按使用说明书中的操作要领驾驶轿车,又按《保养手册》的要求进行了日常保养,但在驾驶过程中却发现,车辆的转向灯、继电器、安全气囊控制单元、刹车真空泵、机油灯报警、节气门开关等仍不断出现问题,且此车贴有“禁止销售" 的贴条。贾某认为该车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且经销商在明知的情况下仍将此车销售存在故意欺诈,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退换奥迪A6轿车一辆。但经销商辩称:在保修期内,其已为贾女士车辆的故障进行了维修,履行了保修责任。贾女士在保修期后,共维修了6次,现故障已经修复,没有重复维修的现象,不存在退车或换车的事由,故不同意贾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确认,贾女士的起诉理由成立,对其起诉请求应予支持,但贾女士应支付适当使用费。一审法院判决后,汽车经销商不服,上诉至中院。中院经审理认为,商品销售者应当保证其销售的商品在质量保证期间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应当具有的质量。汽车作为高速运行的交通工具,该商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到车辆使用人的人身安全和交通公共安全,因此,其质量更应严格保障。贾女士购买的高档车辆在较短的时间内多次出现故障,其中部分故障汽车经销商不能举证证明是因使用不当、自然损耗或其他外因所致,故原审法院认定该车存在质量瑕疵并无不当。现其所销售的车辆存在较多问题,经销商未尽保证其销售汽车质量的义务,故原审法院判决为贾女士更换汽车是适当的。鉴于经销商在原审法院审理中已明确表示不申请相关机构鉴定,故其在本院申请鉴定的要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律师评点

以上这两个案例都是汽车经销商欺诈消费者的典型案例解析。案例1是4S店隐瞒汽车实际上是二手车的事实真相,“以旧充新";案例2则是经销商“以次充好" 都属于故意欺诈消费者的情形,因此,法院最后均适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汽车经销商给予了惩罚性判决,既有利地维护了消费者权益,也有利地打击了汽车经销商的不法行为。

当然,与其他消费相比,汽车消费维权更难。调查显示,在消保委调解过程中,双方能达成协议的并不是很多,其原因是举证难、检测难、鉴定难。汽车出现问题,是消费者使用不当还是产品本身质量缺陷?法律要求“谁主张、谁举证",但消费者举证难度太大。一是检测费用动辄几万元,一般消费者无力承担。二是第三方的权威鉴定机构太少,多数情况是由生产厂家自己鉴定,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做法缺少公正性,消费者难免吃亏。

正因如此,在消费者的千呼万唤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2年6 月27日发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明确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三包)责任,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汽车消费者不久就将享受一般商品所享有的“三包服务"了。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賠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第十七条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

第二十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

第二十三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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