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古就有“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乏始也"的古训,古人爱惜头发犹如爱护生命,认为头发乃父母所赐,损伤头发则是一种不孝的行为。头发不仅代表了美观,更是尊严的象征。所以在古书的记载中,无论男女老少都留长发,即使再长也不轻易修剪。从某种意义上说,从一个人留什么样的发型基本能看出这个人的气质、性格甚至职业、社会阶层,比如:头发总是梳理得很齐整光亮的男性,大多很注重外在形象,甚至有点虚荣爱面子,对事物也比较挑剔,喜欢吹毛求疵,有的甚至有完美主义倾向。而头发自然随意,没有明显修理痕迹的男性,大多不看重外表,喜欢内在的收获,很多人都是工作狂,拼命工作,希望获得上司的认可。至于明星们的发型,则更是样式繁多,标新立异,千形万状。
一个人喜欢什么样的发型,是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法律也没有规定什么人必须保持什么发型,什么职业必须理什么发型,这本是无可非议的。现在国内的许多学校要求男生必须统一理发,理统一的发型,以显示校风校纪。这不仅引发了许多学生的反对,甚至许多学生家长也反对。那么,学校有没有权利规定学生必须留统一的发型呢?如果有学生不遵守学校关于学生发型方面的校规而被学校开除或不让上学,是否侵犯了学生的教育权呢?
典型案例
张某是山西省某中学初二的学生,20H年4月18日,该校颁布了一个令所有学生非常反感的新校规:为了体现我校的校容校貌,彰显我校学生的阳光气息,规定所有男生头发不能超过2厘米,长发的女生要统一剪成“学生头",如果不理发,首先要接受训诫;再不理发,每个人要缴纳10元钱的罚款;如果坚持拒绝理发,学校有权开除。面对学校颁布的新规定,大多数学生都很无奈,只好哭着剪掉了自己心爱的头发。但还有一些学生强烈反对,其中有的无奈转到其他学校,有的带假发套上学。许多学生家长也反对学校的这种做法,认为留什么发型与学生的成绩并无关系,学校应该多关注教学,根本没必要出台这种规定。
张某虽然是个男生,但从小喜欢艺术,更喜欢留一个富有个性的长发,也一直以自己留有这样的艺术性发型而自豪。面对这样的校规,班主任虽然苦口婆心地做他的思想工作,并动员张某的父母一道做思想工作,但他根本无法理解,更强烈拒绝剪发。2011年5月巧日,张某收到了学校的通知,认为其严重违反学校规定,经教育无效,给予开除处分,自即日起不用再来上学了。
张某非常气愤,其父母也表示愤慨,认为学校的开除处分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孩子的受教育权,要求学校撤回该处分。但学校认为学校为了教育教学,有权出台管理规定,因此拒绝撤回处分决定。随后,张某父母一纸诉状将学校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定学校违法并撤销该处分决定。
2011年8月,一审法院认为,学生的受教育权受法律保护,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有对学生进行纪律约束甚至对穿着打扮、头发等方面进行规范的权利,但应采取道德规劝的方法,而不能采取强制的方法,更不能因此而开除学生或禁止学生人校,因此判决该校开除张某违法,并撤销了该处罚决定。
律师评点
我国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对于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但不得开除,这是底线。从法律上说,学生是否愿意理发,不仅涉及学生的受教育权问题,更涉及公民个人人身自由的问题。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学校有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但设定的制度必须有合理性,不能采取附带处罚条件的强制措施。从教育学生、严肃校风校纪出发,学校可以对学生穿着打扮、头发等方面进行规范,但应采取道德规劝的方法,而不能强行剪学生头发,或以头发太长为由禁止学生人校,甚至开除学生,否则就会侵犯学生的人身权利和受教育权利。
法条链接《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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