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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 热点解析

消费卡办卡容易退卡难

日期:2017-12-06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78次 [字体: ] 背景色:        

加油卡、健身卡、美容卡、洗车卡一一如今随便翻开国人的随身包,这些卡几乎都少不了。小到几十元的擦鞋卡,大到数千元的美容卡,消费者通过向商家预先付费,购买档次不同的会员卡,便可在以后的消费中享受不同程度的折扣优惠服务。而这些卡都有一个共同的名字一一一“预付费卡"。在日常生活中,各种预付费卡以其实惠、方便等优点受到很多消费者的青睐。然而,随之而来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也日渐增多:办卡后商家承诺的服务“缩水";办卡容易退卡难;号称连锁店的预付费卡“不连锁";存在霸王条款等。无怪有网友调侃,预付费消费是在“拼人品",最倒霉的是“卡里的钱还有,店没了",消费者一定要提高警惕。

典型案例

案例1:先给钱,后退款?是忽悠!

2011年3月的一天,因为受到“进店免费领奖品、免费测试皮肤、免费体验美容产品"等宣传的吸引,市民李女士等。人到一家连锁美容院里做美容。店方先让李女士等人缴纳了3800元至12800元不等的费用,并办理了一张优惠卡。当她们做完初次美容后,店方却不肯兑现先前的承诺了。她们要求退款,美容院却要求她们承担所缴美容费用的50%。双方争执不下,李女士等人到工商局投诉该美容院。后经工商部门查证,该美容院确实存在强制消费行为。工商部门责令其向消费者退还所缴费用。

案例2:办了卡,店家玩“失踪”

2011年4月的一天,市民陈女士在一家美容店购买了13650元的美容美体套餐,还借了6800元现金给店主吴小姐。可是几天后,店主就“失踪"了,再也找不到店主,消协也无能为力。

案例3:不记名,不挂失,丢了自认倒霉

2010年8月,市民孟先生在某大型超市购买了五张购物卡,花了5000元。没想到乘坐公交车时却把卡弄丢了,但由于该卡既没有记名,也不挂失,因而虽然向商家协商,但无果。

事后,虽然消协出面进行调解,但超市方面表示,购物卡在该超市任意一家连锁店都可以使用,且超市在售卡时已注明该卡不记名,不挂失,所以丢失以后无法补办和退款。孟某只得自认倒霉。

律师评点

2011年以来,各地“ 123巧"接到众多有关预付卡消费的投诉,问题集中反映为办理的会员卡金额未用完,商家便已人去楼空,会员卡因此成为“废卡"。这些“玩失踪的企业"普遍是未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直接停止营业。工商执法人员根本无法与店方取得联系,导致难以帮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现行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预付卡这种消费支付方式兴起之前便已制定,现用来解决预付卡消费纠纷则略显“力不从心"。由于其不能“对症下药",影响了协商调解的效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很好地保护

当然,随着2011年5月《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以及2012年8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颁布实施,游离于“灰色地带"的商业预付卡正式步人了监管时代。但从消费者来说,在当前相关法律和监管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提高防范意识仍然是维护自己权益的最好方法。一方面,购卡一定要选择企业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的商家。另一方面,对于单用途消费卡诸如健身卡、美容美发卡、商场购物卡等,应该抱着理性的态度,不要被店家所谓的3折、4折的优惠折扣所迷惑,尽量以小额为主,不要一次充人上千甚至过万的金额,尽可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要保管好各种预付费会员卡发票、票据,一旦权益受损,可向各级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五条 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第十六条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

第十七条 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第十八条 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

第十九条 记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第二十条 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

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第二十一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

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佣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第二十二条 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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