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塾是我国古代私人所设立的教学场所,产生于春秋时期。作为私学的一种,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历史长河里,除秦朝曾短暂停废外,2000余年延绵不衰,直到清末民初,在现代教育理念和制度引入之后,私塾教育才走向了衰亡。作为人才培养的摇篮,它与官学相辅相成,并驾齐驱,共同为传递中华传统文化、培养人才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近年来,在苏州、海南、上海等城市,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现代私塾",而且还受到一些不满现行教育体制的学生家长青睐。不过与传统社会的私塾相视,各地兴起的现代私塾,所用教材也十分单一,局限在传统经典,学生们只学语文,不学数理化,也不学音乐体育,孩子们每天的主要功课就是背诵中外经典。那么,现代私塾尤其是全日制私塾是否合法呢?换句话说,父母能不能将自己的孩子送到私塾去上学呢?
典型案例
上海某“全日制私塾"创办较早,与人们印象中的学校大不同的是,这家“私塾"只有10多名学生,以“读经典、尊孔孟、诵莎翁、演数理"为宗旨,以《易经》、《弟子规》、《论语》等为教材,对学生实行“读经教育"。学生每天的任务就是“起床、晨跑、齐读、分读、游戏、抽查、录音考试"等。上午阅读中文,下午阅读英文,其余经典内容根据进度增加,如看电视新闻、做运动、唱唐诗、表演戏剧。而且,其学费高昂,每名学生的一年费用高达几万元。
2006年7月,上海市教育主管部门从媒体报道上知道了该私塾的存在后,立即派人进行了检查,随后,上海市教委认定该全日制私塾为违规办学:一是该私塾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二是该私塾未获得办学许可,“读经教育"与义务教育多学科、全面发展的要求不相符,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多项规定;三是未经物价部门审核,擅自收取高额学费。因此,上海市教育主管部门向该私塾创办人下发了处罚决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同时,上海市教育主管部门认定,这些家长未按规定把子女送到经国家批准的教育机构接受义务教育,也已构成违法。
然而,该私塾却无视教育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2006年被取缔后却又悄悄开办。2009年2月6日,上海当地教育局向该私塾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月10日16时30分前,停止擅自办学的行为。2月9日下午2时许,该机构法人前往教育局表示已按照要求停止了一切教学活动,老师不再授课讲经。但就在2月11日,教育局工作人员实地走访时,发现“该私塾内仍有一定数量的学生、工作及管理人员,还存在教师组织带领下的集体活动,日常管理工作较改正前仍无明显变化,办学设施设备仍未清理,构成办学行为的几大要素依然存在",教育局以此判断,这家私塾并未停止办学行为。鉴于此,教育局于2月12日下午4时,向该机构创办人下发处罚决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律师评点
我国对义务教育有明确而完备的法律规定,以保障我国义务教育的质量。《义务教育法》更对我国义务教育的形式、内容以及国家、社会和父母在义务教育方面的义务与责任作出了严格而明确的规定。学校作为义务教育的场所,必须符合以下几方面的规定:一是学校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比如要有合格的教学场所、合格的教师等,以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二是学校必须经过国家教育主管部 “]批准,未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办学形式都是非法的。三是学校的教育内容必须符合国家要求,应当有利于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学校对于教学内容、课程的设置乃至教材的选用有严格的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对义务教育的要求,不能随意开设或不开设哪蚱课程。什么样的教育内容就能培养出什么样的学生。日本右翼势力长久以来极力想在学校推行他们所编撰的历史教科书的目的也就是在日本青少年中美化军国主义、歪曲侵华战争的历史,这已是世人皆知的。正因如此,世界各国的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教材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教材都加以严格审定。
而所谓的包括本案中上海某私塾在内的现代私塾,既没有经过教育主管部门的审批,教学场所和教育内容也不符合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的要求,擅自招收学生实行全日制的私塾教育,显然违反了我国《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破坏了国家对义务教育的统一规划。因此,上海市教育主管部门对该私塾进行处罚和取缔是完全合法的。
也许我们的义务教育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整体来说是符合青少年身心发展成长规律的,是比较科学的,是那些只教授四书五经的私塾根本无法比拟的同时,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接受教育不仅仅是我国公民的权利,也是一种法定的义务。作为父母,有义务将自己的未成年小孩送到公立学校或符合国家办学资格的民办学校上学,接受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那蚱将小孩送往私塾学习的父母们,实际上也已经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宪法》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教育法》
第二十八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义务教育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的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三十九 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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