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做生意缺少资金,向妻子借款,离婚时妻子要求丈夫偿还这笔借款,请问如何处理
典型案例
2012年7月,荆某(男)与杨某(女)登记结婚。2013年2月,荆某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开始做服装生意。因缺少资金,荆某向杨某借款10万元,并订立借款协议。协议中写明:“荆某于2013年3月25日从杨某处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不计利息,在2014年3月25日前一次性还清。2014年2月,荆某发现杨某与一同事关系嗳味,遂提出离婚,杨某同意,但要求离婚时荆某必须将10万元借款全部还清,请问如何处理?
法律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的规定,荆某与杨某离婚时,应遵守借款协议的约定,在2014年3月25日前一次性向杨某还清借款10万元。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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