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他人赠与房产,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房产归属
典型案例
2011年6月2日,董某(男)与罗某(女)登记结婚。2014年8月17 日,罗某接受其朋友沙某赠与的一套住房,赠与书主要内容:“沙某自愿将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住房一套赠给罗某。”罗某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过户登记。2015年3月,董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请问,沙某赠与的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还是罗某个人所有?
法律解析
本案中,如果罗某认为该赠与财产属于其个人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除了提供赠与书外,还应当申请赠与人沙某到庭作证,否则由罗某承担后果。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第1款第3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和婚姻法解释(一)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的规定,对于“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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