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实行”AA制" ,婚后出现债务谁偿还
典型案例
2009年6月,丁某(男)与石某(女)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约定:“夫妻双方财产实行AA制:个人收入归个人所有,个人的物品也归个人使用;用于共同生活的支出,双方各承担50%;夫妇无共同债权债务,各自发生的债权债务自行承担。2009年1月,丁某加盟一家快餐连锁店,从王某处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后因丁某经营不善,迟迟不能还款,王某要求丁某与石某共同偿还借款。谁应该偿还这笔债务?
法律解析
本案中,应由丁某、石某夫妻共同偿还王某借款5万元。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可知,丁某与石某夫妻之间实行财产约定制,这个约定对夫妻有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丁某借款应为个人债务,石某须举证债权人王某知道其夫妻间的约定,否则该约定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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