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死亡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如何处理
典型案例
2011年4月,傅某(男)与姜某(女)经人介绍相识,不久登记结婚。同年7月,傅某与姜某共同向王某借款7万元开办茶馆,借款期限一年。2012年4月,傅某不幸坠楼身亡。请问,王某的7万元借款应如何偿还?
法律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王某应向姜某主张,姜某作为生存一方应当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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