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个人所有的住房在婚后仍然归其个人所有还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该房屋的升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于其人财产
典型案例
1998年5月,王某(女)购买一套商品房,支付价款12万元。2000年3 月,王某与郭某登记结婚,次年王某生育一男孩。后来,郭某辞职经商,很少照顾家庭。郭某与王某因生活琐事不断发生争吵,2011年春节后,王某开始与郭某分居。2013年8月,郭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郭某要求与王某平均分割现有住房(该房系王某婚前用个人存款1 2万元购买,现市场价格为1 5 万元),孩子归自己抚养,不需要王某支付抚养费。如果法院将房子判归被告王某所有,自己有权获得该房屋升值部分的一半。请问,原告郭某有权平均分割这套房屋吗?郭某有权分割该房屋升值部分的一半财产吗?
法律解析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王某在结婚前购买了一套住房,这套住房属于王某个人所有。王某与郭某结婚后,没有对该房屋产权进行特别约定,因此该房屋在王某结婚后仍然属于王某个人所有,离婚时郭某无权主张对该房屋平均分割。
关于该房屋的升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处的孳息通常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如鸡蛋;》》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物,如利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然增值的发生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所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对该财产进行管理或经营等人为因素无关。王某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在婚后的升值部分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郭某无权分割。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