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处理权”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应理解为:(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才目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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