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经过婚姻关系存续后,其财产归属应如何确定
答:1993年1 1月3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第六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部司法解释设立了财产形态的转化原则。
2001年《婚姻法》修订时没有采用上述原则,而是基本确立了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基础的夫妻财产制度,同时引人约定财产制,注重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2011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孳息通常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种: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称之为天然孳息,如鸡蛋和羊毛等;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物称之为法定孳息,如利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人物资、劳动、努力、投资、管理等无关,如婚前一方个人所有的住房在婚后的升值部分属于个人财产;但如果一方将其在婚前所有的房屋出售再另外购置其他房屋,再升值,升值部分应作为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