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当事人一方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另一方不是,非合伙人一方要求分割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应如何处理
2010年3月,白某(男)与杨某(女)登记结婚。同年7月,杨某与其大学同学一起成立一合伙企业,杨某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30万元。2014年5 月,白某因屡次出轨,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白某离婚,白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杨某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额,请问如何处理?
法律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杨某与白某的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杨某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白某不是该企业的合伙人的,如果杨某白某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白某时,可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白某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杨某和白某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杨某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杨某和白某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杨某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杨某转让财产份额,白某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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