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离婚,在判决书中已经对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吗
典型案例
2007年春节,冯某(男)与朱某(女)登记结婚。22007年6月,冯某与朱某共同向齐某借款15万元,用于开办食品厂,月息一分,借款期限为一年。同年11月,冯某发现朱某与其同乡存在婚外情,于是提出离婚。法院在离婚判决书中,对冯某与朱某的财产分割问题作出明确处理,食品厂归冯某所有,由冯某偿还齐某的借款15万元及利息。请问,债权人齐某是否可以就这笔借款向冯某与朱某主张权利?
法律解析
债权人齐某可以就这笔借款向债务人冯某与朱某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当然,朱某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法院的判决书向冯某追偿的,法院应当支持。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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