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提出进行亲子鉴定的申清,另一方不同意,请问法院应如何处理
典型案例
2012年3月10日,汤某(男)与舒某(女)登记结婚。2013年3月汤某外出打工,同年12月8日舒某生育一男孩。汤某于孩子满月后返乡,不久要求离婚并提出亲子鉴定的申请,舒某坚决不同意。请问,法院应如何处理?
法律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的主体为夫妻中的任何一方。本案中汤某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符合法律规定。亲子关系否认制度必须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考虑到隐私权、家庭和睦等问题,法律规定了双方自愿,即在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亲子鉴定程序难以启动。因此亲子关系鉴定因一方拒绝配合而难以提供。在一方不同意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如果提起否认之诉一方提供的证据已形成证据链条,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法院也会支持提起否认之诉一方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在舒某拒不同意做亲子关系鉴定的情况下,如果汤某提供的证据形成了证据锁链,能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法院应支持汤某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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