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为逃债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对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的约定能对抗债权人吗
典型案例
1998年12月25日,郑某(男)与黄某(女)结婚并办理登记。2002年 8月19日,黄某生育一男孩郑小亮。2012年6月,郑某向齐某借款5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并以自己的名义与齐某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2013年10月,还款期限临近,但是郑某没有能力偿还,于是郑某与黄某想出“办法”:郑某与黄某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主要内容:“郑小亮归黄某抚养,黄某自行承担抚养费;房屋、汽车、家电都归黄某所有,债权债务均归郑某。” 2013年12月31日,齐某要求郑某还款未果后,一纸诉状将郑某与黄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二人偿还借款,黄某以已经与郑某离婚财产已分割为由拒绝还款。黄某与郑某的离婚协议书对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的约定,能对抗债权人齐某吗?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黄某未能证明郑某与齐某明确约定借款为郑某个人债务,也未证明郑某向齐某借款时齐某知道他们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黄某与郑某夫妇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对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齐某。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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