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一次性买断工龄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典型某例
19 9 7年5月,张某(男)与王某(女)登记结婚。张某与王某婚后一直未育。张某是某国有企业员工,该企业2003年改制,张某一次性买断工龄获得补偿款9万元。2004年7月,因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经常吵架,张某提出离婚,王某同意,但要求分割张某的一次性买断工龄补偿款9万元。一次性买断工龄补偿款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解析
买断工龄是指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企业按照相关劳动法律规定给予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国家统计局1999年10月10日《1999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规定:“一次性买断工龄所支付给职工的费用,从性质上说属于保障性质而非劳动报酬性质"。因此买断工龄款与工资、奖金有明显区别。
我国婚姻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买断工龄款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但是有一项概括性规定即“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只要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则意味着当事人的权利。同时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个人财产,体现了将一些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本案中,张某获得的买断工龄款是其为当时的国改革做出了贡献和牺牲,而遭受利益损失被买断工龄,是对他的另一种补偿形式,体现了他的个人价值,因此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故而买断工龄款不适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从法律精神及原则上来说,只能认定为张某的个人财产。
相关法条
1999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
一次性买断工龄所支付给职工的费用应如何统计?
答:一次性买断工龄所支付给职工的费用从性质上说属于保障性质而非劳动报酬性质,因此,不应统计为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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