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尚先与奚晓、王赟民间借贷纠纷
【案 号】(2014)湖安商再字第1号
【要 点】借款人奚晓从出借人叶尚先处借到款项后转借给他人,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法院认定该债务为奚晓的个人债务。
【法院查明】
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10月26日登记离婚。
2011年11月3日,被告奚晓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当日,原告通过他人银行账户转款150万元到被告奚晓银行账户,次日,原告又通过他人账户转款50万元到被告奚晓银行账户。
此前,被告奚晓与案外人钱利众曾于2011年11月1日共同与周建新签订一份名为“借据”的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周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钱某某、奚晓借款1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2年10月30日止,月息为2.5%等内容。
2011年11月3日,被告奚晓从其银行账户转款110万元到周某某银行账户;同日,被告奚晓又从其银行账户转款190万元到葛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葛某某又将该190万元从其银行账户转汇至钱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当日,钱某某又分两次从其农业银行账户共转款490万元到周某某银行账户中。至此,被告奚晓于2011年11月3日先后两次从其银行账户中转出了人民币300万元,已直接或间接地转入周某某银行账户中。2011年11月15日,被告奚晓又从其银行账户转款50万元到周某某银行账户中。在原告出借200万元款项给被告奚晓后,被告奚晓仅支付了原告2个月的借款利息10万元(诉讼中,原告考虑到约定的利息过高,自愿将该10万元视作为被告支付了3个月的借款利息)。该借款到期后,被告奚晓未归还原告借款本息。
【法院判决】
本案债务虽然形成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奚晓辩称该200万元借款是帮助朋友调头用的,并举证证实其已将从原告处取得的借款又转借给他人(借入资金的月利率与出借资金的月利率相同),而未将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同时,作为其配偶的被告王赟辩称其与原告不相识,且对该民间借贷行为不知情。因此,本案中,被告奚晓未经夫妻另一方被告王赟同意,擅自向原告借款去帮助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下的债务,应属被告奚晓个人债务,而不属于两被告的共同债务,故被告王赟对本案债务不应承担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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