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速臣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与陆宙青、朱亚萍民间借贷纠纷
【案 号】(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1731号
【要 点】借条中借款人妻子的签名不是本人所签,而是借款人陆宙青找其他女子冒充的,原告对此情况是知道的。因此,原告是明知借款是被告陆宙青的个人借款。故法院认为该借款为陆宙青个人债务。
【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陆宙青、朱亚萍于2000年结婚,2014年8月1日在法院以调解方式离婚。法院生效文书认定被告陆宙青于2012年4月24日为避债而离家出走,长期去向不明。2014年2月26日,被告陆宙青出具借条1份,确认因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2014年2月26日至同年4月25日,并约定超期还款加息50%。借条落款处借款人一栏由被告陆宙青签名捺手印,落款处借款人配偶一栏签有“朱亚萍”的字样。但庭审中因被告朱亚萍否认系其签名,故原告经核实后认可借条上朱亚萍签名非本人所签,且明确同被告陆宙青同来的并非被告朱亚萍本人。当日原告从其法定代表人账户上将5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被告陆宙青。被告陆宙青妥收了该5万元借款,但未依约归还,原告遂诉至法院,提起上述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原告在庭审中明确借条落款处朱亚萍签名非本人所签,且也清楚地知道同被告陆宙青一起到原告处借款的女子并非被告朱亚萍,故在此种情况下,原告是明知系被告陆宙青一人借款,不可能是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提出的本案系被告陆宙青个人债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夫妻感情破裂,分居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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