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文印与张龙、娄霞民间借贷纠纷
【案 号】(2014)浙杭商终字第374号
【要 点】借款人张龙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向外大量以高利息借钱,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出借人董文印亦无证据证明其借款用于家庭生活或经营所需,故法院认定该借款为张龙的个人债务。
【法院查明】
2013年8月3日,张龙向董文印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本人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董文印借到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借期至2013年8月30日。借款实际归还前的利息按月息2.5分的标准计算。如未按期归还,则借款人自愿另行承担借款本金15%的违约金。如产生诉讼,则借款人承担出借人由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张龙在借款人处签名捺指印,并签署上述款项已收到。借款到期后,张龙未归还借款。2013年11月,董文印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张龙与娄霞系夫妻关系,于2010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2013年10月10日,娄霞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与张龙离婚。在娄霞起诉离婚后,原审法院陆续收到以张龙、娄霞为被告的民间借贷案件五件,总金额60余万元,均由张龙在2013年8月份出具借条或签订借款合同。
【法院判决】
根据业已查明的事实,在2013年10月10日原审法院受理娄霞起诉与张龙离婚的案件后,原审法院分别于2013年11月1日、11月13日收到了以张龙、娄霞为被告的民间借贷案件共五件(含本案),借款本金总额为63万元,五案中的借条(借款合同)均由张龙在2013年8月出具。基于此,本院认为,张龙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以高额利息多次向外举债,有违常理,且其举债总额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现亦无证据证明张龙所借款项系为家庭生活或经营所需,更未得到娄霞的追认,故本案借款应认定为张龙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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