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损害赔偿中致人伤残的赔偿范围
导读:道路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赔偿费用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应赔偿精神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大法官最新编著的《杜万华大法官民事商事审判实务演讲录》一书中收录了相关观点和论述。
大法官观点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为侵权造成他人残疾的,赔偿费用包括以下几项:
第一,受害人为治疗和康复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一是治疗费用,即医疗、护理、交通费用等。二是康复费用。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都必须是合理费用,实践中有的受害人无限度地扩大费用额度,对于过度检查或者过度治疗所产生的费用,法官不应予以支持。
第二,受害人因人身损害而产生的误工费。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受害人躺在医院里不能劳动,责任人还应当赔偿其误工费。误工费的额度应当根据受害人劳动的特点来分别计算,因为每个民事主体从事的职业有所不同,其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也存在差异。通常情况下,人身损害赔偿由治疗康复费和误工费这两笔费用构成。法官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应当坚持填补原则。侵权责任是填补性赔偿责任,填补原则是指加害人造成了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受害人获得赔偿时不能因此而赚取损失之外的额外利润。如果受害人所受伤害没有达到伤残的程度,那么就应当就此打住,不再赔偿其他费用。如果受害人所受伤害达到伤残程度,就应当在治疗和康复结束之后予以定残。关于医院机构是否应当在一定条件下终结治疗的问题,我们认为,有的医院允许病员长期住院,但是只要穷尽了治疗手段和康复手段,医院就应当予以终结治疗和康复。
第三,侵权导致受害人伤残的,应当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例如,应当赔偿受害人关于轮椅和假肢的费用,以保障受害人的正常生活。
第四,侵权导致受害人伤残的,还应赔偿残疾赔偿金。如果受害人在经过合理治疗和康复之后,其身体功能仍然受限,就需要确定受害人的残疾等级,并计算其应获得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对于作为劳动者的受害人进行的一种因其人身权益受到损害,导致劳动能力降低和丧失进而造成收入减少和丧失的补偿金。此处应当明确残疾赔偿金的对象,残疾赔偿金是给受害人本人的,其他人不享有此项请求权。
第五,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受到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按照《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如果加害人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所谓严重精神损害,应以受害人所受伤害应当达到伤残为判定标准。受害人所遭受的可能是轻微的伤残,也可能是严重的伤残,只要构成了伤残,就有权利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此处只探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所以其他例如侵害名誉权等侵权不在讨论范围之内。在没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大致会涉及上述这五笔费用的赔偿问题。
(摘自《杜万华大法官民事商事审判实务演讲录》,杜万华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10月第1版)
相关案例
1.残疾赔偿金与其对受害人收入的影响明显不对称时可以进行调整——冷炜诉张红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在满足伤残程度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受害人所受伤害器官功能障碍与受害人所从事职业密切相关、受害人所受伤害造成残疾对受害人的职业造成严重影响三个条件时可对残疾赔偿金进行调整,但调整的幅度不宜过大,以免造成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利益的不平衡。
案号:(2006)秦民一初字第381号
审理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来源: 《人民司法·案例》 2008年第14期
2.具有农村户口的学龄前儿童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陆屏诉朱何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本案要旨:农村学龄前儿童在日常生活、教育、医疗等领域内的开支与城镇户口的儿童相比已无甚区别,有着同样的心理期待和消费付出,在这个意义上就是一个“准城镇居民”,其在生命健康中受到的损失也理应享受到与城镇标准同步的赔偿数额,而不能单纯片面地以户口性质来决定赔偿适用标准。
案号:(2011)安少民初字第0029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2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3.靠自己劳动为生的农村七旬老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获得误工费赔偿——黄金定诉张红军道路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纠纷案
本案要旨:因人身损害引发的误工费等费用的赔偿,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务中所采用的理论是生活来源丧失说,即赔偿的标准并不是丧失的劳动能力,而是生活补助费。因此,对于农村那些六七十岁仍然靠从事种植、养殖等承包经营为生的老人,他们在诉讼中主张的误工费,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案号:(2008)内法民初字第272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年第1辑(总第67辑)
4.因治疗影响选择终止妊娠的交通事故受害者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李振兰诉华家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交通事故后,受害者因CT检查影响胎儿健康发育,在医生的建议下选择终止妊娠,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联;受害者有权就终止妊娠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号:(2013)甬鄞邱民初字第186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原浙江省鄞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年第2辑,总第88辑)
5. 受害人因事故流产的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连白菜诉杨达、黄成发共同赔偿案
本案要旨:受害人因事故流产的,既有可计算的直接经济损失问题(主要表现为怀孕期间为胎儿正常发育所开支的营养费、检查费等费用),也有无法计算的直接精神损害的问题。在此种情况下,不能对此仅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处理原则,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而是应当考虑精神损害的抚慰性赔偿问题。这样才符合法律的平衡功能。
案号:(2013)甬鄞邱民初字第186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1998年第一辑,总第23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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