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为房东修缮房屋受伤,能否要求房东赔偿?
问:张女士65岁,是高新区一城中村村民。与其他村民一样,她将自家的空闲民房出租给他人居住并收取租金。张女士为人挺随和,在她家租住的租户大都是多年老租户,关系相处十分融洽。216年1月,张女士发现每逢下雨,屋顶经常漏水,给自己和租户生活都带来很多不便。张女士找到租户陈先生(我父亲)及其他租户协商,称总是漏雨也不是办法,不如一起想办法将二楼楼顶破损的石棉瓦换掉,张女士这一提议也征得了租户的同意。考虑到只是几片石棉瓦破损,张女士购来几片新瓦准备自行更换。正要更换时,租户陈先生出来了。陈先生今年61岁,早前到宜昌打工,已在张女士家租住近十年。当张女士让陈先生帮忙更换时,父亲当即答应帮忙上楼顶换瓦。 在父亲爬上屋顶拆换过程中,突然一声响,陈先生脚踩的支撑处断裂,陈先生摔落下来不能动弹。一旁的张女士及其他租户见状,立即将陈先生送往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陈先生多处骨折,双肺挫伤,并进行了两次外科手术,后被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伤残8级。我父亲为房东修缮房屋受伤,能否要求房东赔偿?
答:你好,可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2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没有关于房屋修缮的约定,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出租人应承担修缮房屋的义务。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1条之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出租人张女士让承租人你父亲帮忙维修,产生的维修费用应由出租人负担,承租人有其他损失的,出租人应当依法赔偿,故出租人应赔偿承租人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承租人在自行维修房屋的过程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对损害的发生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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