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为他人担保 妻子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郑州一家耐火材料公司2010年9月24日至2012年8月20日分10次向陈某借款155万,并由王某作为连带保证人书面承诺在2012年8月30日前全部还清欠款155万元,否则承担逾期还款违约金。债务到期后借款人未按时还款,出借人陈某将担保人王某及其妻子吴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归还全部欠款及违约金。
本案提出疑问,陈某是否可以让担保人王某及其妻吴某一同偿付借款本金及违约金?
法官认为本案应分解为以下两个法律问题:
一、夫妻所负担的债务如何处理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担的债务,如果是为了共同的生活、共同的投资、对老人和孩子尽赡养抚养义务等双方共同的事由,则债务由双方共同负担;但如果是一方为了赌博、吸毒等非法的事由所负担的债务、在借债时又对另一方进行了隐瞒,则此债务不能视为共同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哪些标准
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首先要看夫妻双方有没有共同举债的意思,其次要看借款是否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此外,如果债权人明知债务不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则认定为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分或全部。
具体到本案,王某对陈某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王某所负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为了共同生活或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据此,王某的担保行为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家庭也没从中获益,王某的担保是其个人行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某之妻吴某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王某只能用其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作者:新密市人民法院 吕洁 韩新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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