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身亡者年过六旬 被扶养人生活费不支持
年逾六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老人车祸身亡,他的老母亲是否可以获赔“被扶养人生活费”呢?中国社会已进入老龄化,这样的问题会越来越常见,答案也不是一句话可以说清楚的。让我们看看这起案件法官是怎么判的,依据理由又是什么。
1月28日,被告黄某驾驶汽车与苏某(死者)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苏某当场死亡。苏某的妻子、母亲、女儿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黄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因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其中包括苏某母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张家港法院审理后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系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计算,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前提系扶养人有扶养能力、能够履行扶养义务。苏某死亡时年满62周岁,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苏某家属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苏某事发前存在劳动能力或有其他经济来源从而能够履行扶养义务,故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张,不予支持,最终判决两被告赔偿三原告包括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51万余元。
法官点评
被扶养人生活费请求权产生的基础是基于受害人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导致了劳动能力的部分或全部丧失,从而间接导致了其具有法定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的受扶养权利受到了损害。本案中苏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应认定为无劳动能力,无法履行扶养义务。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权利受侵害时存在劳动能力或有经济来源,则可以支持其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张。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