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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案

法官谈案:抢孩子不利于获得子女抚养权

日期:2016-03-30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50次 [字体: ] 背景色:        

法官谈案:抢孩子不利于获得子女抚养权

陈女士在孩子八个月大时,就因为和丈夫夫妻感情破裂诉至法院,夫妻均同意离婚,但是在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上达不成一致。由于根据法律规定,哺乳期内孩子一般归母亲抚养,故陈女士丈夫在当时的离婚诉讼中坚决不同意离婚。此后,在长达两年的离婚过程中,双方均不能对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共识,为了取得孩子抚养权,双方多次通过各种途径争抢孩子。陈女士对法官说,“我律师跟我说,如果想要取得孩子抚养权,应当尽量把孩子从对方手中抢过来,不然以后法院不好执行。我一定要孩子的抚养权,离开孩子我无法生活,所以为了获得孩子的抚养权我愿意付出一切代价。”

【法官说】

由于社会对司法实践认知的偏差,导致离婚诉讼前,“抢孩子”大战就开始预演。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抚养权的确定确实会适当考虑到离婚前子女的抚养情况,抚养孩子时间长的一方,从尊重孩子生活习惯的角度考虑,具有获得抚养权的优先条件之一。同时,由于法院执行不能直接以孩子作为执行标的物,抚养权判归离婚前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判决的执行往往也存在困难。所以,社会往往形成一种误解,认为在离婚诉讼前或过程中,“抢到”孩子的一方判决获得子女抚养权的可能性会更大一些。因此造成,本是为了子女利益出发的司法实践被错误认知,甚至被异化为造成“抢孩子”局面的原因。

“抢孩子”有利于获得法院判决对孩子的抚养权其实是对法院司法实践的误读。实际上,根据《婚姻法》第36条的规定,法院考虑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会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同时结合夫妻双方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并非单纯的考虑抚养时间长短或离婚前孩子由谁抚养,如果离婚诉讼前,有争抢孩子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还应当作为不利于抚养子女的因素加以考虑。同时,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强制执行问题,法院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但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罚款、拘留等,以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因此,父母之间对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议,应尽快从维护子女利益角度出发,协商出有利于子女成长的教养方式,尽量避免当孩子面发生争执,更不应当做出争抢孩子的行为。

作者:颜君 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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