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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案

法官札记97:六步法审理被告缺席民事案件

日期:2016-03-07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68次 [字体: ] 背景色:        

法官札记97:六步法审理被告缺席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在第一百四十四条作出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在被告不到庭的情况之下,诉讼两造中一方缺席,也就不能形成有效的对抗,法官只能听信原告的“一面之词”,容易作出对原告有利的判决,因而法官应当更加审慎。本文讨论被告缺席情况下,法官审理案件的思路,以期对审判实践有所帮助。

一、被告主体身份的确定

当法官收到一宗案件,毫无疑问,所有的材料都是原告提供的。起诉状应当是最重要的材料。它记载了原告的身份信息,被告的身份信息,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因而,法官首先要根据起诉状记载的被告信息,确定被告是否清楚、明确。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有三类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即此三类主体可以作为被告。

(一)公民

对于公民的理解,应当作扩大解释,应当是包含中国公民在内的所有自然人。当原告起诉的被告是自然人时,如何判断被告是否明确。

司法实践中,原告仅提供了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信息便将其诉至法院,未提供被告的户籍地、身份证号码。但是,在当下社会中重名现象较为普遍的情况下,必须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有效证件的编号。因为身份证号码作为社会成员唯一、终身不变的标识,可以准确定位到具体的个人。因而当原告提供了被告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时,可以认定本案有明确的被告。

囿于举证能力的限制,当原告没有能力提供时,法官可以向原告签发调查令或者主动依职权调查。原告依据调查令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法官主动调查的被告身份信息经原告确认后,即可认定本案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提交的被告身份信息,当然视为原告对此予以认可。

对于境外人士,依据台湾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证件确定被告的身份。

(二)法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之间的联营法人、企业和事业单位之间的联营法人。上述的设立、成立一般均需要有关机关批准或核准登记,取得相应的证书。而上述机关的证书一般对外公开,普通公民均可以从相关机关取得。因而,原告在起诉法人时,应当提供法人设立或登记的相应证书。

(三)其他组织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二条列明了七种其他组织,除第(四)项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外,其余六种均要求领取营业执照。故只要原告提供了被告相应的工商登记资料,即可以确定有明确的被告。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三条,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因而,原告只要提供了相应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资料,即可认定存在明确的被告。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作为当事人。个体工商户必须领取营业执照,故原告提供了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即视为被告明确。

二、案件的审理步骤

在对抗式诉讼中,法官的义务是通过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保证两造平等地参与诉讼,使得诉讼顺序进行,并通过对举证责任的分配,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地适用法律,作出恰当合理的判决,并公布判决理由。

缺席审理的情况下,因为缺少被告的抗辩,法官对案件的审理,尤其是对事实的查明仅依赖原告的陈述及举证,容易产生事实紊乱。为了避免此种情况,法官需要依次做好以下步骤:

第一步,检索法律规则。

根据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确定本案的基本法律关系和案由,找到与原告诉讼请求最为接近的法律规则。这需要法官自身建立起完整的法律体系,根据法律的类别逐步、准确地定位到与案件事实最为接近的法律。

第二步,分解法律要件。

将第一步找到的法律规则,根据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分解出若干法律要件。

第三步,分解事实要件。

事实要件的分解需要法官从当事人陈述的一堆事实中找出与案件有关的有效事实。再根据法律规则分解成若干具体事实要件。这个过程建立在第一步找到的法律规则和第二步分解的法律要件的基础上,同时要求法官具备识别有效事实、掌握提炼有效事实、分解有效事实的能力。

第四步,比对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

审查事实要件与法律要件是否吻合。如果吻合,即可得出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原告陈述的事实理由可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如果不吻合,说明原告自己陈述的案件事实也不能支持其诉讼请求,此时法官需要责令原告补充相应的案件事实。如果原告无法补充相应的事实,则无需审查被告的抗辩,原告即应承担败诉后果。

第五步,比对证据与事实要件。

将第三步分解的事实要件与第四步中原告补充的事实要件,逐一与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比对。当每一个案件事实均有证据予以证实,即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否则,原告承担败诉的后果。

第六步,梳理权利阻却事由。

根据第一步检索的法律规则,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以得到支持,但是如果存在阻却权利的事由,原告的请求也不应予以支持。权利阻却事由,分为法律阻却事由和事实阻却事由,均依赖于履行义务方当事人的举证。缺席审理的案件,法官要着重审查,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中是否存在阻却事由。

需要说明的是,前四步是核查原告自己陈述的事实理由能否支持其诉讼请求。如果原告陈述的事实理由不足以支持其请求,则法官需要追问缺失的事实。因而,在前四步中,原告所陈述的事实真伪,在所不问。第五步核查原告陈述的事实有无证据证实,如果有证据证实,则可以初步判断,原告的请求可以予以支持。反之,则原告败诉。第六步本质上需要由被告提出,但由于是缺席审理的案件,被告不可能提出抗辩,需要法官梳理可以对抗原告行使权利的事由,并予以调查。但是法官作为居中裁判者,需要随时注意维持中立地位,不可成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三、案例与展开

在以上的步骤中,由于一些法律规则本身就包含一定事实前提或者若干法律规则,有时需要不断重复以上步骤,以便解决在案件分析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有时因为分析的问题比较明显,可以简化相应的过程。有时还需要对合同进行解释,需要法官运用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限缩解释、扩张解释等方法,熟练地依据事实寻找法律,再从法律回归事实。一些情况下,分析过程中还要探寻法律的本真含义,探寻立法目的,寻求公平正义。举例说明如下:

案例一:

唐某将王某起诉至法院,主张与王某于2006年5月2日签订《租赁合同》。唐某依照约定履行了出租义务。王某欠付剩余租金17000元并于2012年12月向唐某出具欠条一张。唐某请求判令王某立即支付17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该案为缺席审理的案件,上述事实均是原告唐某的陈述。

第一步:检索法律规则。由于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故应当在合同法第十三章中检索法律规则。再看唐某的诉讼请求,是支付租金,那么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应当是最接近的法律。

第二步:分解法律要件。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该法律规则的法律后果是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支付租金。法律要件为:1.诉争双方存在租赁合同;2.租赁合同有效并生效;3.租金支付期限届满;4.承租人没有支付租金。当四个要件都满足时,产生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法律后果。

第三步:分解事实要件。唐某的诉讼请求是依据合同要求王某立即支付租金17000元,其主张的事实要件包括:1.租金数额为17000元,且支付期限届满;2. 唐某与王某之间成立租赁合同;3.唐某是出租人。唐某没有明确陈述的事实要件包含两个:4.为合同有效并生效;5.王某未支付租金。

第四步:比对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比对之后发现事实要件一与法律要件三吻合;事实要件二与法律要件一吻合;事实要件四、五与法律要件二、四吻合。因而,根据唐某的陈述,其诉讼请求具有相应的事实理由且于法有据。

第五步:比对证据与事实要件。本案中唐某提供的证据有:1.唐某自己的陈述;2.王某书写的欠条。欠条载明:王某欠唐某租金17000元,定于2012年1月底还清。根据证据一、二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唐某与王某之间存在租赁合同;2.王某是承租人,唐某是出租人;3.王某欠租金17000元;4.租金支付期限为2012年1月底。因而,第三步分解出的事实要件一、二、三、五均得到证实。要件三即合同的效力及是否生效,属于法律判断问题。必须经过法官的审查后才能予以确定。经查,王某已经年满十八周岁,没有证据显示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唐某与王某订立的租赁合同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故该合同系有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故该合同已经生效。

第六步:梳理权利阻却事由。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应着重审查王某是否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王某在出具欠条之后是否履行债务。经过检索唐某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王某不享有上述抗辩权。在出具欠条之后,王某也未向唐某履行债务。因而,法官应当支持唐某请求王某支付租金17000元的诉讼请求。

上述六个步骤中,每个步骤都极其重要。在分析过程中,尤其是比对事实要件与法律要件时,有可能构成一个新的案例。而对新的案例分析中,需要重复六个步骤。

案例二:

甲将乙诉至法院,请求乙按照乙、丙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同等条件向甲转让乙持有的某公司20%股权,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甲主张的事实理由是:甲、乙均是丁有限公司的股东。乙与第三人丙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准备向丙转让其持有的20%的公司股权。公司召开股东会对该股权转让事项进行表决。股东会上,乙表示要向丙出让持有的20%的股权,已经和丙签订意向书,价款100万元,三个月内付款。甲表示反对乙向丙转让股权,并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乙认为股东甲不具备经营实力,会议不了了之。会后,乙、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20%的股权以100万元转让给丙并且在协议签订之后办理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但未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甲提出异议,公司再次召开股东会。会议上,股东甲提出撤销股权转让协议,乙与丙协商后表示同意。乙同时表示不再向丙转让股权,也不向甲转让股权。甲表示,一定要购买乙所持有的20%股权。乙不同意转让。甲将100万元汇至乙银行账户,乙不同意转让股权,而将股权退回甲银行账户。甲遂诉至法院,

需要提醒的是,上述事实均是原告甲的陈述。

第一步:检索法律规则。先看甲的诉讼请求,要求乙将财产交付给自己。财产交付请求权的来源,无非依据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或无因管理。本案中,甲表示行使优先购买权,说明甲主张依据买卖合同要求乙履行交付财产的义务。检索合同法相关条款之后,发现支持甲请求乙交付财产的法律规则只能是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二步:分解法律要件。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该法律规则的法律后果是,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因而,法律要件为:1.甲与乙之间存在股权转让合同;2.乙没有按照约定向甲转让股权。

第三步:分解事实要件。虽然甲没有明确陈述其与乙之间是否存在合同,但是法官应当从甲的陈述中发现案件事实。甲陈述其已经向乙汇款,说明甲认为其与乙之间存在股权转让合同。故事实要件包括:1.甲乙之间存在一份成立并生效的股权转让合同;2.股权转让的期限届满。

第四步:比对事实要件与法律要件。

(一)甲乙之间是否存在成立并生效的股权转让合同?

此问题就像一个新的案件,需要法官重复以上六步。

1.检索法律规则。经过检索,合同法关于合同是否成立的规定在第二章。相关法律条文为: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2.分解法律要件。通过对上述法律规范的分解,关于合同成立的要件为:(1)一方发出要约;(2)另一方作出承诺。

3.分解事实要件。甲陈述的案件事实中是否包含要约与承诺。这时首先要判断什么是要约,什么是承诺。

(1)再次检索法律规则,发现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A内容具体确定;B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二十一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由于要约与要约邀请经常混淆,所以法官还要检索法律关于要约邀请的规定。合同法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分解法律要件。构成要约的要件为:A要约是意思表示;B内容具体确定;C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构成承诺要件为:A承诺是意思表示;B意思表示同意要约人要约。构成要约邀请的要件:A要约邀请是意思表示;B发出人不受要约邀请的拘束,即要约邀请可以撤回。

(3)分解事实要件。甲陈述的事实理由中包含意思表示的部分为“股东会上,乙表示要向丙出让持有的20%的股权,已经和丙签订意向书,价款100万元,付款期限三个月。甲表示反对乙向丙转让股权,并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4)比对事实要件与法律要件。乙转让股权的陈述,是意思表示,标的明确,价款清楚,但到底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因为涉及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事实,法官需要检索公司法相关条文。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此时,需要对该条文进行解释,该条立法目的有三:A维护有限公司的人合性;B出让股权的价值最大化;C鼓励交易。再回到案件事实:第一,乙在有限公司的股东会上作出了转让股权的陈述;第二,乙的陈述包含了股权的数量、价款、付款期限;第三,乙是向特定人群——公司股东作出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清楚,应当视为要约。反之,如果将乙的陈述视为要约邀请,则乙转让股权有反悔权。因而一旦有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乙可以提高价款,则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失去意义。因而,乙的陈述属于要约。甲愿意以同等价款购买股权的意思表示则属于承诺。

(5)比对证据与事实要件。甲提供的证据为股东会会议记录。法官经过审查发现,会议记录可以证明乙在股东会上关于转让股权的陈述甲反对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陈述为真。因而,甲与乙之间存在一个股权买卖合同。

(6)梳理权利阻却事由。经过检索,没有发现合同附条件或附期限,也没有发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情形,故甲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

(二)股权转让的期限是否届满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得知以下事实:甲乙之间存在一个股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买卖的标的物为乙持有的20%的股权,价款为100万元,付款期限三个月,对股权转让的期限没有约定。而且乙明确表示拒绝转让股权给甲。此时检索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而,甲有权随时请求要求乙履行交付股权的义务,即股权交付期限已经届满。

结合(一)、(二)两部分的分析,可以得出甲主张的事实理由可以支持其自己的诉讼请求。即甲乙之间存在一个成立并生效的股权转让合同,乙作为出卖人向甲交付股权的期限已经届满。

第五步:比对证据与事实要件。甲提供了两次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电话录音、银行交易明细、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可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理由真实可信。

第六步:梳理权利阻却事由。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以及不安抗辩权。本案中,甲作为买受人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但是根据合同约定,其付款期限为合同成立起三个月,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故本案中乙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而不安抗辩权依赖于乙的举证,而乙并未到庭,也未提供证据,可以排除不安抗辩权的适用。

上述方法其实是以演绎推理的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三段论为基础的,法官在适用的过程中也是从事实主张到法律规定,再从法律规定到事实证据相契合的一个过程。此种诉讼推进顺序,保证诉讼方向指向裁判结果,实现了对法律适用的全程指导和约束,有利于法官在恰当时机进行诉讼引导,并公开自由心证过程,减少了法官的主观随意性,保证裁判的准确率。

四、总结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六个步骤是建立在被告缺席且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的基础上,法官依据原告陈述事实及提供证据进而作出裁判的审理方法。当被告到庭或者提出抗辩意见时,即第六个步骤系被告提出,而非法官梳理。此时,再次重复前五个步骤即可。但是当诉讼两造都提出主张时,绝非简单重复上述步骤,需要法官进行争点整理、事实认定、法律选择,采用更为复杂的裁判方法。

作者:王炜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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