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媳向“大伯子”索要儿子抚养费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曾某系刘某弟媳,双方所居住的房屋因政府征用需搬迁,曾某急需另租房居住,便托刘某帮忙找房。2012年4月,刘某谎称找到房子,曾某便随其看房,刘某将曾某带到其正帮人装修的房屋内,双方发生了性关系。一个月后,曾某发现自己怀孕后告知刘某,刘某让曾某将孩子生下来。2013年2月曾某生下一健康男婴,曾某借款缴纳了社会抚养费(该男婴系超生二胎生育)。当曾某要求刘某支付生育孩子期间的医疗费、孩子的社会抚养费等相应费用时,刘某拒绝支付,并拒绝承认该孩子系其亲生。曾某无奈自行带刘某的头发到鉴定中心鉴定,确认孩子系刘某亲生,曾某的丈夫刘某某不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但刘某仍拒绝支付相应费用,曾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医疗费、社会抚养费、生活费等相应费用。
沿滩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为查明事实,经刘某申请,委托了相应鉴定机构,对曾某所生之子是否系刘某亲生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该孩子确为刘某与曾某的生物学子女。
(二)裁判结果
承办人查明此事实后,向双方当事人宣传了法律,使双方认识到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孩子随曾某共同生活,刘某自2014年8月起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65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孩子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各承担50%,刘某支付曾某垫付的医疗费、社会抚养费等各项费用34000元。“大伯子亲儿子”风波就此平息。
(三)典型意义
从生物学上讲刘某系孩子的父亲,按照婚姻法规定亲生父亲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但是鉴于双方都有各自的家庭,共同抚养孩子是双方家庭的不稳定因素,所以以支付抚养费的方式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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