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某某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翁某某与被害人胡某系夫妻关系,但胡某与杨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且长期对翁某某实施家暴。案发当日晚上,胡某带着杨某回到家中,与翁某某发生口角。胡某拿出一个拖把追打翁某,后又换用衣架继续殴打。翁某某随手拿起玻璃酒柜上的一把水果刀防御。双方对打中,翁某某右手所持的水果刀刺中胡某的左侧胸部,致胡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二)裁判结果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翁某在自身遭受不法侵害时持刀防卫,并在该过程中将他人伤害导致死亡,属防卫过当。案发后,翁某某请人报警并积极救治被害人,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本案系婚姻家庭问题引发,被告人在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被害人在本案的起因上存在较大过错,可以对翁某某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家庭暴力引发刑事犯罪的典型案件。此类案件普遍呈现被害人有较大过错,被告人的行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小,再犯的可能性不大等特点。本案对被告人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但能够起到刑罚预防犯罪的作用,也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实现案件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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